自然资源部就完善矿业权管理有关事项征求意见
自然资源部近日发布公告称,在2020年5月11日前就《自然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业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稿在精简矿业权申请材料、完善探矿权管理、完善砂石土采矿权管理、细化油气与非油气矿业权重叠规定等方面提出10条政策举措。
在精简矿业权申请材料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探矿权申请人不再提交地质资料汇交凭证,勘查实施方案评审意见书等。采矿权申请人不再提交有关主管部门的项目核准文件,地质资料汇交凭证或无需汇交地质资料意见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批复文件等。征求意见稿还提出,取消勘查实施方案审查,矿业权申请人提交的勘查实施方案在登记管理机关门户网站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等。
在完善探矿权管理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探矿权出让时,应在出让合同中对变更勘查矿种及缴纳出让收益相关事宜进行约定。出让时未约定的,原则上不得变更为煤炭,以及砂石土等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直接出让采矿权的矿种。涉及变更为国家限制或者禁止勘查开采矿种的,依照相关规定管理。油气与非油气矿业权原则上不得跨类变更,油气兼探钾盐除外。已办理保留的探矿权,如不满足现行转采矿权的相关勘查程度要求或最低开采规模要求的,可申请探矿权延续,继续开展勘查工作。已设探矿权部分区域转采矿权后,原探矿权可申请注销或勘查范围变更(扣除转采矿权区域)。已设探矿权因转采矿权需要,申请分立的,拟转采矿权区域勘查工作程度应当达到详查及以上。已设采矿权开展深部或上部勘查,其深部或上部探矿权勘查工作程度达到详查及以上的,可申请变更(扩大)矿区范围。